15―20年。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六条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2009年1月1日后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