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原因,一件事应受刑罚就必须具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而婚内出轨简单来看也只是影响了婚姻家庭,而且除了上面的重婚罪,它在对法益的危害也并不够。
第二个原因,婚姻关系虽然受法律的保护,但是维系婚姻持续的关键还是夫妻双方的感情,之所以会出轨无非是一方感情淡了,或者是双方感情破裂了,既然感情都没了,婚姻关系也没必要存在了,《刑法》也不会因为要消失的婚姻去惩罚出轨者。
第三个原因是婚内出轨实在是太普遍了,并不具有警示性,自然也就没有刑罚可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