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2.
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单位;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3.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4.
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