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2月某日上午,被告人杨振炳从昌江县乌烈镇骑摩托车到东方市八所镇北黎村,看见被害人邓某家平房房门没锁,便进入平房房间翻找衣柜,并从衣柜中盗走两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和两对银手镯。后回昌江将盗窃来的物品卖掉得6000多元。
二、2017年6月份某日上午,被告人杨振炳从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骑摩托车到东方市四更镇的益兴村,看见被害人吉某家的瓦房门没锁门,便走进房间,从房间桌上的麻袋上面的衣服中翻出一百多元现金拿走。
三、2017年6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振炳从昌江县乌烈镇骑摩托车到东方市八所镇剪半园村,看见被害人张某二层楼住宅的大门和房门都没锁,便进入客厅,然后在一楼的一间房间衣服柜里翻找出一个女士提包,随后从女式提包的钱包里拿走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振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二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可增加其刑罚量。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