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7月1日起,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48元;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单身人员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52元相应提高到298元;纳入低保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本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15元提高到3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