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收缴的砂石不得扣押超过3个月。
该法还规定,如果扣押的物品涉及到生产经营和特殊需要,超过3个月的扣押时间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经过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适当延长扣押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原拘留期限的二分之一或不超过3个月。
如果扣押物品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返还或者不能返还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当事人相应的赔偿。总之,扣押收缴的砂石的时间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且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