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
在 2010 年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最高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定制定了 4 个标准,分别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在小黄车案例中,由于 ofo 向用户收取押金并未承诺利息与回报,因此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不符合「违法运用资金罪」
这一条比较简单。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行为。ofo 小黄车显然不属于这一罪名的行为主体范围。
3、不符合「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在于 ofo 是否有「诈骗」行为,而中国法律对「诈骗」的定义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
ofo 没虚构什么事实、或隐瞒什么真相,也承认用户退还押金的合理性,并且起码在失踪之前还在提供服务和退款,只是速度慢了点。目前虽然公司经营异常导致各类裁决无法执行,但和「诈骗」罪名无关。
4、不符合「侵占罪」「诈骗罪」
侵占罪和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与用户签订协议的是 ofo 公司,并不是戴威这个自然人。因此,ofo 不涉及此二罪。
5、不符合「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在客观行为上是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其他相关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把用户押金用于企业的生产、购买共享单车等等用途,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受益人是单位,那么,这种行为没有侵犯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因此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6、不符合「挪用公款罪」
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