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超过10万有以下规定:
彩礼的性质: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
彩礼的范围: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特殊情形: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等,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诉讼主体: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返还的标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月且因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