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公估公司在进行财产评估时,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并且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作为凭证。因此,如果公估公司以原发票作为评估依据,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 原发票必须合法有效:公估公司使用的原发票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即该发票所载明的货物或服务确实已经购买或者接受,并且符合相关的税法规定。
2. 原发票所载明的费用必须与评估相关:公估公司使用的原发票所载明的费用必须与财产评估相关,即该费用确实是用于评估财产的必要支出。
如果以上两个前提条件都得到满足,那么公估公司使用原发票作为评估依据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原发票存在问题,例如虚假开具、重复开具等情况,就属于不合法行为,可能会导致公估公司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因此,公估公司在进行财产评估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