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居住楼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根据规定,房屋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但因业主个人原因未办理入住或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使用房屋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
楼房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业主是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人,且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业主可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未居住楼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