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为规范,忠于职守,高效公正,廉洁勤政,依法行政,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最终标准。
第二条 对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态度和效能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二)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三)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的;
(五)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有意拖延的;
(六)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
(七)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影响政府形象的;
(八)其他不满意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