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天数是由公安机关决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拘留,并告知被拘留人拘留的原因和拘留期限。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审查和教育,不得离开拘留所。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因此,拘留天数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