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居住证积分申报启用新版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中“居住”指标规定。新规定对申请人在我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的,根据住房所在不同行政区域每满1年积10—15分,对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一次性加15—30分。对租房居住(租赁居住)的,仍继续保留每年积6分。在申报指导分值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单项积分分值,让更多申请人能够早日成为新天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