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保服务公司人员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也按照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3、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严重违背了职责要求,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草率从事。
4、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玩忽职守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只有在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因此,在认定本罪时,要把握住行为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这一结果。否则,就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指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重大的财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