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补缴社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分别是:
按欠费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欠费加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欠费,加收滞纳金和利息。补缴费用有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按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基数补缴,缴费比例为20%,企业负担12%,个人负担8%。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