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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原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区别
时间:2025-04-13 07:12:49
答案

适用条件不同。

一、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徐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3、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4、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5、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轻微刑事案件。也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

2、具备不发生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案件。具体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案件,此处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不足十年的有期徒刑刑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法应当逮捕;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存在特殊情况,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案件。

3、期限届满尚未办结的案件,此处的期限既包括逮捕羁押期限,也包括审查起诉等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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