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里面有相同处罚规定
训诫是司法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人,对其公开进行谴责的教育方法。 训诫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犯罪人,可以产生感化、教育效应,进而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处罚的形式:(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训诫”并不属于以上几种的处罚形式,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因此“训诫”应属“教育”一类,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规定“训诫”这一处罚方式,所以在实践中往往被滥用。
训诫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书面需要被训诫人签“训诫书”。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 37 条对非刑罚处罚进行了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