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绿道骑行事故中,责任的归属取决于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以下是可能涉及的责任方及其责任:
骑行当事人:
骑行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骑行者存在过失或违反交通规则等行为,应首先赔偿受害人的损失1。
骑行者需证明自己无违反交规、醉酒等主动过错,共享单车公司会根据事故核查及处理结果判断责任2。
共享单车平台:
共享单车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若未尽到瑕疵保证义务,如未能确保租赁单车在租赁期间满足约定用途,需承担相应责任1。
公园或其他公共场所管理人:
如果事故发生在公园或公共场所,管理人应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此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3。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综上所述,绿道骑行事故的责任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可能涉及骑行当事人、共享单车平台和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