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合肥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100元、200元、3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2%,一级及以下医院报销比例为94%。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每年由市医保部门根据合肥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