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
2.
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3.
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且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中“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规定;
4.
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