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第三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品种备案、质量标准制定、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