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三口人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依据如下:
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户建房的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5人户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二)6人户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标准范围内,根据户内人数情况,确定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的具体标准。
对于宅基地原址翻建、易地新建的,相关标准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