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