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的产生
1 、适用主体
1689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除以下原因,否则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1)对英语掌握不能达到流利的程度或不会说英语
(2)由于精神上身体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令人满意陪审团服务
(3)被以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起诉,或有在某一州或联邦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公民资格还没有恢复。
2 、挑选的具体程序
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然后,法官用问卷的形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当本案陪审员的资格。最后,法官通知这些人到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在庭选过程中,双方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具有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