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外,应当依照其组织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指派给非国有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执行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工作单位向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关于出国的意见(领土)。
(一)在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任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2)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中层领导干部; - 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级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