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属出租国有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租折或租赁合同)为计户和补偿依据,以上国有公房包括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管理的国有房产(以下简称国有房产)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管理的房产(以下简称单位房产)。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公房,属成套单元房的,项目已通过首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以该幢房屋首次登记的测绘面积为准;未通过首次登记的以测绘单位按《房产测量规范》测绘面积为准。属民房的,公房租赁凭证未记载建筑面积的,可按计租面积×1.3,或使用面积+计租面积×0.08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 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整体区位评估。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格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