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费用报销:
居民医保规定以学校为单位,选择一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该校参保学生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 对于门诊协议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参保学生,可转诊到门诊协议医疗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协议医疗机构予以报销。
寒暑假、实习或休学期间,在异地通过门诊治疗的参保学生,可选择所在地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费用仍按本地学生医保规定予以报销。
1、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百分之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