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腾退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房屋所有权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事项以房屋腾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需延长腾退期限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腾退机关提出延期腾退申请。